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向理论界提出了“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这样的一个时代课题,很快引起了学术界、理论宣传部门甚至产业界强烈反响,成了一个新的热点。中国的改革开放实践和巨大成就,为进一步的理论创新提供了条件,我们相信,类似劳动价值论这样基本理论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发展,一定会引起理论的大变革,并对我国社会主义的深化改革产生积极的作用。
与劳动价值论有关的一个敏感的问题就是剥削问题。在新的社会经济形态和历史条件下,如何认识剥削现象?笔者相就两个问题联系起来谈一谈自己的看法,向大家请教。我的结论是,在劳动者权益日益得到保护和知识经济条件下,剥削不仅难以发生,而且无意义性增强,剩余是对创造性劳动成果的计量。因此,新的价值论是:重复劳动创造价值,创造性劳动创造剩余。
一、剥削的经典含义
众所周知,剥削是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一种关系。这种占有既可以是采取直接的形式,即通过对劳动者本身的占有或半占有进而无偿占有其劳动成果,如前资本主义就以这种形式为主;也有间接的占有形式,既劳动者形式上是完全自由的,通过劳动力的买卖进而支配劳动力以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这是一种纯粹的剥削,是资本主义的剥削形式,这种剥削掩盖在等价交换的平等的关系下。
在研究剥削问题是,除了要搞明确上述概念之外,还应该把握下面的一些关系。
第一,不要将剥削这种性质的社会关系与剥削在历史和现实的生产力及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相混淆。现在有很多人因为“剥削有功”而否认剥削的存在性是错误的。这也包括剥削所得并未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而是用于投资扩大再生产这种情况。
第二,离开劳动价值论就无法讲清剥削。有的人认为,资本等非劳动要素也应该得到报酬,因此,资本获得一定利润是合理的,它不能叫剥削。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还有的人甚至认为非劳动要素也创造价值,就更荒谬了。因为,这样一来,我们就无法定义剥削这种特殊性质的社会生产关系了。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混淆了价值的创造与使用价值的创造(非劳动要素可以创造使用价值,但不能创造价值)。
第三,不要简单地将剥削和分配方式联系起来。社会产品如何分配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而不是由是否要消灭剥削来决定,因此,虽说非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往往就包含着剥削,但并不能因此就取消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