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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发布时间:2006-09-13 15:17

摘要:如今, 信息技术飞速发展, 网络经济、数字地球、数字图书馆等新技术和新概念蜂拥而至。当人类越来越多地受益于科学技术带来的便利的同时, 诸如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安全等重要问题日益受到关注。数字图书馆建设不可避免地遇到版权保护以及信息真实性问题, 本文主要就数字化作品中所涉及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包括版权问题、版本问题以及技术保护与信息安全等进行讨论。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 知识产权 版权保护 资源建设

电子出版物和Internet 上的版权、著作权问题现在是作者、出版商、图书馆等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问题, 而未来中国数字图书馆的收藏又有很多是比较珍贵的历史、文化收藏,因此怎样处理版权、版本问题等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国内一方面存在有人忽视版权法而盲目地将文献数字化的作法, 另一方面也存在对版权的处理法不健全的现象, 致使数字图书馆建设中遇到各种难以解决的问题。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 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但限于为馆藏需要的复制, 数量受到严格限制, 并且只允许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法定许可的情况也不包括图书馆, 所以, 图书馆要将作品数字化, 已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

美国版权法对图书馆复制的免责规定是“复制、发行不能有任何直接和间接商业利益; 图书馆藏书必须向公众或不仅向与该馆有关系的人员而且向在某一专业领域从事研究的其他人开放; 作品的复制发行必须有版权标记”。在1995年美国的N II 白皮书中也指出: 图书馆复制发行版权作品而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包括: 存档复制、替换复制、文章摘录和用于学术目的的绝版复制、馆际互借。

德国著作权法允许为了个人学术、记录等目的自己复制作品或让他人复制, 但对图书馆使用自备的复印机复印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 著作权人有向图书馆获取报酬的权利。日本著作权法第31 条对图书馆的复制也规定了相当严格的条件。

图书馆要制作大量的数据库以提供便捷的计算机检索,无论是以光盘形式还是以在线服务形式都必须获得版权许可。下面主要就版权问题、版本问题以及技术保护与信息安全问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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