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明清时期的合伙经济具有一般合伙与股份合伙两种不同的实现形式。一般合伙通常只是二三人间的合伙,合伙资本也不等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份合伙的合伙人通常情况下多于一般合伙,合伙资本均分为一定等分的“股份”,资本以股份的形式存在。在股份合伙中最具重要意义的是除了货币资本入股外,还包括有生产物、土地、无形资产、经营者的人力资本等其它要素入股;由此而产生的结果是,股份合伙的股份指向除了资本意义上的“资本股份”外,还存在收益分配意义上的“收益股份”,而且在不少场合中,收益股份的意义甚至超过资本股份;最后,股份合伙中资本股份与收益股份双重区分最重要的结果和作用之一,是在合伙经济组织中形成了极为行之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这一约束激励机制对于合伙资本和合伙企业的有效运转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保证作用。
【关 键 词】合伙/股份/明清时期
【 正 文】
明清时期资本的组织形式,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们多将其归结为独资、合资、合伙以及合股4种。(注:参见汪士信《明清时期商业经营方式的变化》,《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刘秋根:《论中国古代商业、高利贷资本组织方式中的“合资”与“合伙”》,《河北学刊》1994年第5期。)实际上,按现代经济理论,资本的组织形式不外乎独资、合伙、合作以及公司制度4种基本类型,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每一基本类型又都可以具有各自不同的表现形式或者说实现形式。据我们的研究和理解,明清时期的合伙经济具有“一般合伙”与”股份合伙”两种不同实现形式。本文所要讨论的就是这一迄今为止尚未为学术界明确区分和深入分析的问题。
一、股份合伙与一般合伙的区别
合伙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来说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对他们贡献的资本或其它力量的数量及可能得到的利润分配,以协议形式(包括口头协议与书面协议)组织,并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其最基本的特点是合伙人间的协议,以及以合伙协议形式确立的合伙的资本构成、收益分配、盈亏责任。因此从本质上看,合伙就是一种协议形式的契约关系。在现存有关的记载中,合伙往往又多被称之为“合本”,唐宋时代已经盛行。唐代张建《算经》有“合本治生”的记载,宋代时,合伙往往被称之为“连财合本”。而实际上,合本经营只是古代的一种说法,性质上仍然属于“合伙”;至于史料中的其它相关称谓,如“合资”等,也都只是合伙的一种别称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