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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廛律例演变看明清政府对市场的法律规范(四)

发布时间:2006-09-13 21:17

清政府继续增加对市场上特权人物的处罚,市廛例增入更多的相关条文,如〈把持行市〉康熙六年(1667)新增例文,即对「内务(府)人员家人,及王、贝勒、贝子、公、大臣、官员家人,领本生理,霸占要地关津,倚势欺陵,不令商民贸易者」,制订罚则,「将倚势欺陵之人,拟斩监候」。已将罚则由充军升高为「死刑」的最高额度「斩刑」(死刑分「斩、绞」两种,绞刑较轻),同时规定:「内府人员家人及王以下大臣官员家人,指名倚势,网收市利,挟制有司,干预词讼,肆行非法;该主遣去者,本犯枷号三个月,鞭一百;本犯私去者,照光棍例治罪;王贝勒贝子公失察者,俱交与该衙门照例议处;管理家务者,革职;大臣官员失察者,亦俱革职。不行察拏之该地方文武官,交该部议处」(表二之3)。这实在是很严的罚则,其规范对象正在那些干预市场交易正常运作的各类「特权人物」。为了进一步避免任何特权人物充任牙行,乾隆五年规定「各衙门胥吏,有更名捏充牙行者」要加以「杖一百、革退」的处罚,如「地方官失于觉察,及有意徇纵」,则「交部议处」(表二之1)。发展到清中叶,领帖的官牙要缴交甘结,在通行的甘结格式中,即规定该牙人必须「本身必非生监、吏胥」 [78]。

除了加强对市场上特权人物的罚则和规范,由康熙至雍正年间也制订了更多规范,用以完善「官牙制」。市廛律〈私充牙行埠头〉例文中,康熙四十五年(1706)新增「凡在京各牙行领帖开张,照五年编审例,清查换帖」的规定,希望藉由按期更换牙帖,清除那些表面上从事中介商业但事实上属于「顶冒朋充,巧立名色,霸开总行,逼勒商人不许别投」的奸牙(表二之1),这条例文成为日后市廛律例中经常援引的〈顶冒朋充、霸开总行例〉。至于如何「清查换帖」,则有许多另外的辅助规定,因为这些规定不是提供官员做为判案定刑的法条之用,故不收入市廛律例中,而在《清会典》、《六部则例》等书中有较清楚的规范。清代对官牙制的细密规定,大致包括七类内容:承充牙行的条件和手续、对各地牙行数额上限的规定、对各行业牙行分类名称的编设和调整、定期清查牙帖与禁止滥发牙帖的规定、划定牙行等则及相应税则、禁止牙行的对商民的刁难勒索,以及禁止牙行间的非法竞争行为 [79]。

总结来看,明清市廛例对官牙制的补充规范,主要表现在加重对「奸牙」、皇亲国戚、高官巨珰、地方豪强等市场特权人物的罚则,保持「两平交易」的市场秩序,以及增加对客商财货安全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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