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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廛律例演变看明清政府对市场的法律规范(三)

发布时间:2006-09-13 21:17

一‧由「市制」到「编审行役制」

由汉至唐,历朝政府原则上都以「市制」控制民间工商业者的财货和劳动力,并以此管制工商业者在市场上的交易行为。「市制」有三项基本内容:一是坊市隔离制,二是市官市署管理制,三是市籍登录制。在坊市隔离制下,市场交易受到「市官」的控制,同时,民间工商业者也因为「市籍」的存在,在购买田宅、远方服役和贡举任官等方面,都遭到不利的差别待遇。尽管唐初的「市籍」已和秦汉时代稍有不同,脱离了原先不属「良家子」的卑贱身份,在任官限制方面也有改善 [20]。但是,在「市制」存在的前提下,民间工商业者的交易行为仍受到很大的管制。在「市制」之下,市场交易受到市令、市丞等「市官」(唐律所谓的「诸市司」)的严格管理,不仅市场交易被限制在特定的「坊市」之中,依定点、定时进行交易;市场交易的价格机制,也依法受到「诸市司」的管制。同时,民间工商业者更因为「市籍」的特殊法律身份,使其财货和劳动力,都要依法接受政府的无偿征调和役使。尽管有某些特定的大商人曾经坐拥巨赀,受到政府的礼遇,不受「市制」的约束,但人数更多的全国一般民间工商业者,其市场交易行为和财货劳力,都在「市制」的管控之下。这是唐律「市廛」法律的基本制度背景。

「编审行役制」与「市制」的不同,除了坊市隔离制、市官市署管理制和市籍登录制的消失之外,还在于:虽然政府仍将民间工商业者编入册籍,但「理论上」政府并不能再和过去「市制」一样,在「编审行役制」下,政府「依法」要付予民间工商业者一定的价格,不能无偿征调民间工商业者的货品和劳动力,这种政府依法购买民间工商工商者财货劳力的新制度,就是晚唐以下政府向民间工商业者进行的「和买」。元代除「和买」之外,还有「和雇、和籴」等不同名称,但基本上都是在向民间工商业者「购买」财货和劳动力。在「和买」过程中,常造成许多官员吏胥苛扣价款,不按财货和劳力市场价值给价的情形,对民间工商业者带来很大的财货劳力损失 [25]。

尽管有时估、和买等制度的辅助,「编审行役制」在实际运作中,仍常「滑落」到接近强制性质的徭役,而非是基于价格机制运作的市场交易。这种编审行役固然仍使民间工商业者受到损失,但和唐代以前的「市制」相比,不能不说是有所改善。这种制度性的变化,落实到唐律和明律的差异上,正是〈市司评物价〉律文内容的转变:由「诸市司」评定物价,到由「诸物行人」评定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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