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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华北定期集市数的增长及对其意义之一解

发布时间:2006-09-13 21:18

集市从只设于州县治所渐普及于村镇,数量由少而渐多,但“集市”本身只是指一个场所和交易的行为,并不包含这个场所是何种等级的中心地的意思。先驱学者加藤繁在研究唐宋时代的“市”时指出:“市”有时指一定的商店商业区域,有时指卖者买者定时集合交易的场所;唐宋以后,市既举行于州县治等较大的都市,也举行于镇以下小的都市或村落,“最小的定期市,就在没有常设商店的萧条的村落中举行,稍稍繁盛的定期市,在草市、镇市中举行”。③“集市”本身并不指明它的萧条或兴盛程度,它可能在村落举行,也可能在市镇举行。清代华北的定期集市,在地方志书中大多只标明集市所在地名及集期,其中有些开设在有较多固定工商业的市镇中,但地名学上的问题有时会引起对集市规模的错觉,如“镇”之一名在宋元以后往往是商业小都会的称谓,但它也是聚落的一种通名,如乡村聚落有村、屯、庄、营、疃、铺、城、府、堡、园等等之称,而“镇”亦为其中之一,一般村落而以“镇”名者并不罕见,而数百户上千户之聚落名为村、屯等者,亦在所多有。所以,把“集市”等同于“市镇”,有时会造成误解或混淆。“镇”在清代的地位颇不一律和不确定。以在“镇”上的“集”称为“镇集”而赋以重要意义,则与实际可能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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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谢肇淛:《五杂组》上,卷3,“地部一”,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89页。

②  《北游录》,“纪闻上”98。

 

    以上两集市似乎都是在村落旁空地上开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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