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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商会的运作及可供借鉴的经验

发布时间:2006-09-13 21:18

由于一个国家的商会与政府关系的定位直接对商会的组织建设、内部分工、工作机制及管理手段等具有决定性作用,本文拟从这一角度对世界上不同类型的商会进行考察。并将各国的商会划分为三大类型:   第一类:是与政府合作型,也就是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与德国的大陆型商会;

  第二类:是市场主导型,也就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商会;

  第三类:是政府主导型,如日本与韩国。

  本部分主要选取三种类型商会的代表,即法国、美国和日本的商会组织,分别分析它们组织形式、职能及运作模式,以期对我国外经贸商会的发展提供借鉴。

  一、商会类型

  1、大陆型商会的代表国家:法国

  欧洲大陆型商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依据成文的法律规定,明确商会的性质、职能和作用。法国是现代商会的发源地,是大陆型商会的典型代表。商会被赋予了部分政府管理职能,可以说是法国经济管理体制的特色。

  法国有关商会的法律规定了商会有如下若干方面的职能及作用:

  (1)应政府要求提供关于工业和商业发展概况及问题;

  (2)提出为繁荣工商业而采取措施的见解;

  (3)负责其监管的公共工程施工和服务业管理;

  (4)关于商业惯例规则,应征求商会的意见;

  (5)商会可以同政府各部部长直接对话。商会可就其行业管理职能上的任何问题与商业部长磋商。商会每年向商业部提出海关高级事物特派员助理人选;

  (6)商会可以就国家商业和工业利益与其他商会及管辖区内政府部门直接对话,并通过商会主席的斡旋,就商会职权范围内、同时又涉及到其他商会管辖区的问题达成谅解;

  (7)关于在商会管辖区内是否需建立商品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劳资调解委员会、大型综合商店和批发销售厅,座征求商会的意见;

  (8)关于征收商会管辖区的运输部门费用的税金,座征求商会的意见;

  (9)使于特别法令或规则提出的各种问题,尤其是在其管辖区进行公共工程的必要性,以及就支付这些工程征收的税金或通行税,征求商会的意见;

  (10)除政府要求外,商会可以主动就下列问题主动发表看法,商业、海关和经济法规的修改意见;海关税费;相关的运输部门的费率和规划;行政部门批准设在其管辖区的自由贸易场所的费率和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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