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20世纪后半叶,美国的经济重心和工作机会经历了由城市到郊区、由北向南、由东到西的转移。许多工厂搬迁后留下了被污染的土地。这些土地处于被废弃的状态,此即“棕色地块”。本文论述了美国政府处理“棕色地块”的政策法规和方式方法。
[关键词] 美国;城市;棕色地块;治理
美国的“棕色地块”(Brownfield Site)最早、最权威的概念界定,是由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Compensation,and Liability Act,CERCLA)做出的。根据该法的规定,棕色地块是一些不动产,这些不动产因为现实的或潜在的有害和危险物的污染而影响到它们的扩展、振兴和重新利用。20多年来,棕色地块的清洁、利用和再开发问题越来越受到美国联邦、州、各地方政府以及企业和民间非赢利组织的极大关注。政府出台了许多政策措施,各相关城市社区和民间组织积极配合,希望以整治棕色地块为契机,推动城市及区域在经济、社会、环境诸方面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一、棕色地块的由来
棕色地块可以说是美国工业留给城市的“遗产”。20世纪后半叶,美国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经济重心和工作机会经历了由城市到郊区、由北向南、由东到西的转移。许多工厂在搬迁后留下了大量遗址,这些遗址在不同程度上被工业的废弃物所污染,成为在环境上受到损害的地块。这些地块大多数只有几英亩,处于被废弃闲置的状态,少部分仍残留着一些夕阳产业。
美国市长同盟对CERCLA的弊端进行了分析,认为过高的费用和过重的责任是阻碍对棕色地块成功进行再开发的首要因素。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大多数棕色地块是以前的工商业者遗弃的废址,不应由后来的开发者来承担清洁有害物质的责任和费用。除非有人愿意冒险去购买这些污染的土地,并有财力对其进行勘察和清洁,否则这些土地将永远被闲置。从70—80年代的情况来看,事实恰恰如此。
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对于90年代之前对棕色地块处置不力的原因也提出了两点看法:(1)对被污染地块的污染程度认识不清;(2)对于造成污染并导致形成棕色地块的可能责任认识不清。EPA认为,正是这两个认识不清,以及担心CERCLA所规定的强制清洁责任,成为私人部门介入棕色地块治理过程的障碍。
二、90年代联邦政府对棕色地块的政策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