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中美两国曾围绕知识产权爆发过首次激烈的争端,在美国规定的谈判最后期限翌日即1992年1月17日,以签署了《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而结束第一次争端。笔者曾就此发表过“中美知识产权保护争端的背景和启迪”一文(见“国际贸易问题”1992年6期),指出这次争端只是“暂告平息”。
3年后,中美两国围绕知识产权再生争端,并又在美国规定的谈判最后期限即1995年2月26日,达成了《中美知识产权磋商协议》,结束了第二次中美知识产权的争端。
历史仿佛是在重演。但是中美两国的贸易关系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改善。中美两国第一次知识产权争端是围绕着“立法”问题,这次争端是围绕着“执法”问题。两次争端的中心问题不同,但都是通过谈判协调来解决,反映了在国际形势从“冷战时代”转为“冷和平时代”的情况下,全球科技经济走向一体化,各国科技经济既存在相互依存,又存在相互竞争的关系,一切国际争端都可以通过谈判协调来解决,可以避免彼此间采取贸易制裁和其它形式的制裁行为。
在新的国际形势下产生的第二次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又结束了,但给我们留下众多启迪。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意识亟待提高
我国改革开放实行已经15年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初成体系。我国在1983年实施了商标法,1985年实施专利法,1991年实行著作权法,在短短的10年中颁布了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三大法规,完成资本主义国家花费几百年做完的工作。同时,我国在1989年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4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1989年加入“关于商标注册的马德里协定”,也初步实现了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接轨。另外,我国最近又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采取了通过法制管理、行政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协调机构的三种管理形式来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取得相当有效的作用。
尽管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制度和执法制度以跨世纪的速度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意识却未能同步发展,而呈现滞后发展的现象,同发达国家相比还呈现较大的差距。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意识是由历史传统、文化教育水平和科技经济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
中美公众科学素养衡量指标比较 中国(1992) 美国(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