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对欧盟针对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特保措施条款及实施细则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将其与美国的特保实施细则进行了一个简要的对比。作者着重分析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中欧之间与纺织品服装贸易特保措施相关的事件,认为只要中国适当利用欧盟内部的力量,积极发挥中国政府的职责,中欧之间的纺织品服装贸易就将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欧盟 纺织品服装贸易 特保措施
欧盟已经成为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中欧纺织品贸易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各种贸易摩擦。针对中国的纺织品服装出口,欧洲服装纺织品协会秘书长拉肯曾公开指出,欧盟有多种限制手段,“具体使用什么贸易保护手段,需要看具体的情况”。[1]欧盟对华纺织品服装的出口可以采取的贸易保障措施,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般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一般保障条款和特保条款都是WTO保障机制的组成部分,其目的都是通过限制进口以保障WTO成员国的产业安全。本文主要讨论的就是目前欧美正在频繁援引的对华纺织品服装贸易的特别保障条款。
一、特保条款的来源及比较
总体而言,特保条款是指WTO法律体制内除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规定外的一般保障条款外的所有特殊保障条款的总称。特保条款是一种过渡性保障措施,特保条款分为适用于所有成员的“特殊保障措施条款”和适用于特定成员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与“纺织品过渡保障措施”条款。[2]
现在,欧盟可以援引用来对中国纺织品服装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条款有两种途径:(1)依据《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下简称为《工作组报告书》)第241-242段的规定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2)依据《中国入世议定书》(下简称为《入世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实施过渡性特别保障措施。这两种条款都适用于原产地是中国的纺织品服装的出口,其主要内容对比如下:
1.可以援引特保条款的截止期限
《入世议定书》第16条规定对中国的纺织品服装实施特保措施应截止于中国入世后12年即2013年12月10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中关于实施纺织品服装特保措施的截止期限是2008年12月31日。
2.采取特保措施的前提条件
3.采取限制措施的严厉程度
4.中国采取报复的权利
表一 欧盟决定磋商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