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便可以得出以下逻辑推论:无论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古典企业成因的分析,还是现代西方经济学家对现代企业形成的论述,其中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作为个体协作组织的企业的产生缘由是为了通过“队生产(team production)”的方式节约生产成本和度量成本,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生产效率,创造规模效益,从而既可以实现个体无法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又可以使参与协作的个体生产者能够获得其在单独生产中无法得到的“合作剩余”利益。一句话,人们发明和创造企业组是为了自身更好地“求利”,更好地实现以最小投入获得最大产出的愿望。因此,追求自身利益和效用最大化,必然构成企业一切经济行为的出发点和内在驱动力。
二、求德——企业经济行为的 外在规制
企业既然因“求利”而存在,那么如何才能求得利?如何才能求得多利、长利以维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也就是说,企业应采取何种方式、通过何种途径才能实现自身利益和效用的最大化以及福利的长远增进?
首先,企业求利的实现条件取决于是否有物可利他人。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经济条件下,企业从事商品生产和提供劳务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满足自身需求,自己进行消费,而是为了用于交换,通过满足与其交换者的某种需要来实现自己的获利追求,而要达到这样的目的,企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然能够生产出一定数量的产品或提供一定数量的劳力,二是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必须对他人有用,能够足他人的某种需要。倘若企业既不能生产出一定数量的产品,又不能提供一定数量的劳务,却只想从别的经济主体那里获取什么的话,那么,在自由交换的市场中别的经济主体便有正当的理由不与其发生联系——一因为每个企业都会追求和保护自己应有的利益。企业要想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要拥有可以交换之物,必须要考虑愿意与其交换产品的另一方的愿望与需求及其强烈程度,把自我的利益追求与另一方面的需要满足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实现其生产产品的“惊险的跳跃”。
三、均衡——企业经济行为的 理性抉择
即然作为个体协作组织的企业因求利而存在,而求利又必须以利他为手段,那么,当求利利己的目的与求德利他的手段发生矛盾和冲突时,企业是否会为了利己而不择手段,或为了利他而不惜损己?还是努力寻找求利与求德的均衡点呢?在这里就牵涉到一个问题,即以求利为目的的企业经济行为是否存在一个伦理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