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著名的经济伦理学家科斯洛夫斯基曾对企业如何对待求利与求德的关系作过考察,并将其分为三类:一是“行为人能够无条件地按照道德进行交易。他把道德行为和个人行动都视为经济利益,把公共利益机为他个人利益,即他按照道德进行交易不受其他人的影响。”这类企业往往把求德与求利绝对等同起来,甚至可以为了求德不惜损害自身的利益。这类企业所作出的行为选择虽然在道义上值得称颂,但由于偏离了企业经济活动本身的直接价值指向,因而在经济活动中缺乏现实性和普遍性。二是“个人能够无条件地按照道德进行交易。如果其他人或大多数人也这样做,他准备遵守道德规则,如果他感觉只有他一个成了‘傻瓜’,他就自己破坏规则”。这类企业并不是康德式的义务践履者,它往往把求利置于求德之上,认为求德必须得利,也就是说,企业是否按照社会公认的道德要求从事经济活动,是有条件的,而这个条件从根本上讲就是不得损害企业求利的最低限度。三是“如果所有的人都得到了较好的待遇,个人还可以理解,如果所有的人都遵守规则,最佳情况是所有其他人都遵守规则,只有他自己不遵守规则。”这类企业在行为选择上极具投机性,是典型的“逃票者”,既希望享受因社会整体道德秩序良好而使自己的交易成本有所降低所带来的好处却不愿支付任何代价,又企图获取由于自己对社会道德规范的违背而使别人的交易成本有所提高所带来的额外收益却想逃避惩罚。
根据科斯洛夫斯基对企业作出经济行为的道德条件所作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绝大多数企业出于对自身利益的权衡,往往会选择第二种情况,总希望通过自己对社会道德规范的遵循以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将第一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予以排斥。因为第一种情况即求德不计成本的非现实性,必然导致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被淘汰出局;而第三种情况即求利不择手段的反道德性,也会使企业因受到社会舆论谴责和法律制裁而加大成本支出,从而丧失竞争能力,同样会被淘汰出局。然而,就第二种情况而言,企业在经济行为的选择中自觉求德择善也并非没有条件、没有限度,这个条件和限度就构成企业一切经济行为的伦理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