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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之解决原则

发布时间:2006-09-13 21:22

【内容提要】权利穷竭的前提是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被合法地首次投入市场。权利穷竭不等于知识 产权穷竭,而是指相关知识产权权利群中的某一项子权利的穷竭,并且被穷竭的权利是 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与商品的流通和购买者的使用有关的特定权利。商品自由流通和利 益平衡是权利穷竭原则赖以成立的两个相辅相成的理论支柱。有关权利穷竭的空间效力 范围包括领土、区域及国际三种情形,前两种已经获得内国或区域的立法和司法的承认 ,具有了确定性,国际穷竭由于涉及复杂的政……

  在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的贸易过程中,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冲突影响到商品的自由流通  。权利穷竭是这一冲突的解决原则。目前,国内尚缺乏对该问题的系统研究。本文拟从  比较法和实证分析的角度,研究权利穷竭原则的概念、理论基础以及空间效力范围等基  本问题,以期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必要的理论框架。

      一

  权利穷竭(exhaustion  of  rights)又译为权利用尽或耗尽,由于与首次销售密切相关  ,因此它又被称为“首次销售”(first  sale)学说或原则,(注:一般而言,在欧洲多  使用“权利穷竭”一语,而美国则习惯用“首次销售”一词。)也有著述以“消耗理论  ”(exhaustion  theory)或用尽原则称之。其基本含义可以表述如下:任何一件受知识  产权保护的产品,一旦由权利人自己或由经其同意之人进行首次销售之后,则权利人就  无权禁止该产品在相关市场上的继续流通,也就是说,权利人的相关的知识产权即告“  穷竭”。权利穷竭与权利终止不同,后者系因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届满;前者则是  因包含特定知识产权的产品被合法地首次投入市场。

      二

  (一)知识产权中的权利群(bundle  of  rights)

  (二)被穷竭的权利

  根据以上对知识产权权利群所做的分析,我们可明确以下两点:

      三

      四

  (一)领土穷竭

  (二)区域穷竭

  1.权利的存在与权利的行使二分法

  2.共同体权利穷竭原则

  (三)国际穷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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