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制上的“内外有别”和税负上的“外轻内重”,造成了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因此,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势在必行,而合并后的企业 所得税制应大胆借鉴国际通行的投资抵免、加速折旧、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等税基式间接优惠方式,按照“拓宽税基、减少优惠”的改革方针,缩小内外资企业的优 惠差别,取消一般性优惠政策,调整税收优惠导向,规范税收优惠方式,体现国民待遇原则。
1、规范税收优惠方式。由于税收直接优惠的局限性,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许多国家的税收优惠已普遍转向能促进企业进行科技开发和技术革新的间接优惠上来。因 此,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应不分内外资企业、新老企业,由以直接减免为主转变为以间接优惠为主,在完善减免税等各种直接优惠的基础上,逐步增加间接优惠。首 先,应建立加速折旧制度,对不同的固定资产规定不同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其次,应对国家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实行投资税收抵免,允许企业按资本 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抵免比例可根据设备的先进程度、投资类型、投资地区而有所区别。最后,应建立投资准备金制度,允许高科技企业 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用于研究开发、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等方面,保证专款专用。
2、缩小内外资企业的优惠差别。为防止假合资骗取优惠和老企业嫁接侵蚀税基,应不再对新办外资企业一律实行“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笔者建议,这项优惠政 策只适用于新办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企业,对于原内资企业嫁接的外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条件和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不得再享受此项优惠。这不仅符合国民待 遇原则,缩小了内外资企业的优惠差别,更重要的是可以打击假合资的现象,防止国内资金的大量外流和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