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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国金融业

发布时间:2006-09-14 11:49

1999年4月9日,美国贸易代表处单方面公布了所谓中国迄今为加入WTO与美国达成的市场开放协议。这些措施据美国称将在中国加入WTO时开始实施。其实这些所谓的协议实际上只是美国的要价,虽然有些方面已经取得共识,但由于双方在银行业等焦点问题上离达成妥协还有一定距离。因此最终协议的签署主要还要看美国对中国加入WTO有多大诚意。最近中国高层领导一再声明,中国不会拿原则作交易。但不管怎么说,中国经济,包括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是大势所趋,不论此次“入世”成功,还是几年后“入世”,按照国际金融业的规范改造我国金融体制是刻不容缓的。   一、 WTO关于金融服务业的定义及条款

  金融服务被定义为“缔约方金融服务供应商向一个金融实体提供的任何服务”。包括所有保险和与保险相关的服务,以及所有银行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

  1.WTO与金融服务贸易协议。1997年底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主持下,有约70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参加了金融服务贸易的多边谈判,并达成了新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该协议旨在消除各国长期存在的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贸易壁垒,确立多边的、统一开放的规则和政策。各缔约方同意对外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允许外国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外国公司享受同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跨境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金融业的开放服从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参与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逐步自由化原则。其中前三项原则为一般性原则,各缔约方在所有服务贸易领域都必须遵守。而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逐步自由化原则则属于特定义务,需要各缔约方经过谈判达成具体承诺并加以执行。

  2.WTO与中国金融业的机遇。中国金融业长期处于高度的政策壁垒下,对于加入WTO后高度的市场竞争形势需要有个适应过程。中国许多银行业人士,对于对外开放银行业务反应强烈,认为在五年内彻底开放银行业,时间是十分急迫的。世界银行一位对中国银行业素有研究的专家指出,大约需要十年,中国银行业才能做好准备。

  在保险业务中,外国保险机构可以在上海通过设立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国合资保险公司两种形式在中国提供保险服务。上述机构必须遵守《上海外国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并且,外国保险机构必须成立30年以上。在中国有3年办事处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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