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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保险监管模式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借鉴

发布时间:2006-09-14 12:01

[摘要]我国保险监管体制中存在监管对象不完全、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等弊端。目前,西方国家监管模式呈现出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从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保险信息公开化、保险监管法制化的发展趋势。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的对策是:彻底明晰保险公司产权、进一步放开保险费率管制、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完善信息传导机制、并探索功能性协调监管模式。   [关键词]保险公司,监管体制,发展趋势

  一、我国保险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对象不完全

  1.投保人质量参差不齐

  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有相当部分的投保人是用别人的钱来投保,风险和权利主要由别人来承担和享受,他们没有实现消费者剩余最大化的愿望,投保的主要目的是在投保行为中为自己谋利。其中很大一部分投保人是企业,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这些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不是看该保险公司是否经营比较稳健、信誉较好、服务质量高或者价格低,而是把保险公司给他的回扣作为一个衡量标准。

  2.部分保险人产权依然不明晰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府垄断的经营模式逐渐被打破,我国保险公司产权的状况已经得到改善。合资保险公司和民营保险公司的兴起,使保险公司产权更加商业化和市场化。部分保险公司上市,标志着保险企业产权市场自由交易的趋势。但在保险市场中,政府的市场参与程度仍较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产权边界模糊。这种情况造成在其经营上不但要追求微观盈利的目标,还要满足政府的偏好。同时由于产权不清晰引起的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保险企业不顾企业长期发展,追求企业短期指标。

  (二)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1.保险价格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国内非寿险市场已经实行费率市场化,保险公司有了更多自主权。除法定保险产品和涉及多方利益的保险产品(如投连险等)需要保监会特别审批外,很多保险产品只需要向保监会报备即可。这也就意味着,在差异化竞争环境下,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能自主定价,进而自主针对市场需求开发出适合的险种,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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