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的十六大决议和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的朱镕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有关社会保障的部分决议和报告都同时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然而,要实现这一目标,有必要从根本上检点和反省正在推向深入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我国在改革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的过程中,虽然已改变了过去仅凭经验和估算来确定最低生活水平的落后方法,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二战以后建立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而才可以用同样的费用有效地保障几乎多一倍的城市贫困人口(1994年,吉林省低保改革调查)。但是,遗憾的是这种改革又是不够彻底的,即仅仅在最低生活水平确立这一环节借用了经济调查的方法,而在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核等环节中仍然主要依靠经验,从而影响了低保对象的真实性和可信性。民政部开展的“全国百城万户低保抽查”的结果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如“各地上报的低保对象数据不规范,部分指标缺失,通讯地址不详,数据库格式不统一”:“少数地区在计算家庭经济收入时,未按‘实际收入’计算,出现了漏保现象”:“基层民政部门人手少,工作手段落后。”(民政部公告,1998年9月28日)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可能会有很多,对此分析,也肯定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笔者认为经济调查方法的缺失是主要根源。 经济调查的内容与作用
并非所有自称其生活水平低于国家最低生活标准规定的人都可以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获得这种权利,必须经过一定的工作程序的认定。同时,为了防止欺骗、冒领行为的发生,很多国家和地区都严格规定了申请低保者的资格条件,并对其是否符合条件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所用的程序就是经济调查的方法。所谓经济调查,在社会保障领域又称作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它是指利用现代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如恩格尔定律、现代调查统计手段等,对个人和家庭的收入、财源以及生活支出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为政府社会保障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并成为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国家与社会的义务这一法律对应关系是否应发生的必要前提。经济调查的实施,一般是由基层社会保障组织中的专业人员负责,他们到申请者的住所、所在街区的管理部门或申请者的工作单位以及其它一些地方,如银行等进行详细、认真的调查,以了解申请者真实的生活状况,为最后的申请评判提供可靠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