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0年3月8日厉无畏等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适时开展股票指数期货交易,为投资者提供避险工具,以活跃股市的建议案》等提案并获得初审立案以后,已经可预见随着金融准入,在我国证券市场上逐步引入金融衍生交易的必然性。本文对中国股指期货推出之际,投资者和券商运用股指期货进行套利、内部风险管理和业务创新等方面进行了前瞻性研究。 一、券商和机构投资者应对股指期货的周期性对称操作予以前瞻性研究
券商和机构投资者对股指期货采取周期性对称操作的其基本操作思路如下:第一,中国股指期货的指数编制很可能是采取以股票流通市值或者发行股本为权重进行算术加权平均的;而其平仓月份则很会在3月、6月、9月、12月这四个月的月末,以最后5个交易日的股市平均指数(或者以最后一个交易日全天的5分钟分时平均指数)作为平仓指数。如果是这样的话,周期性对称操作就成为可能。第二,周期性对称操作的第一步:券商和机构投资者在1月份买入看多股指期货,并开始吸纳权重较大的、对股指有显著影响的大盘指标股(例如上证30指数样本或深综A指的样本股。并在3月末决定平仓指数的5个交易日中,大幅拉升指标股以增加看多股指期货的盈利空间;并在随后全部平仓闭合敞口风险。第三,周期性对称操作的第二步,券商和机构投资者在4月份买入看空股指期货,并开始释放部分有盈利的指标股,这是和第一步对称但方向相反的操作。在6月份确定平仓指数的交易日中,连续抛出手中的指标股以增加看空股指期货的盈利空间,并在随后全部平仓,闭合敞口风险。第四,显然,依据此思路,券商和机构投资者应该在1月、7月于现货市场买入并在确定平仓指数时拉升指标股;于股指期货市场买入看多股合约并于3月、9月全部平仓;在4月、10月则进行方向相反的操作,于现货市场抛售并在确定平仓指数时打压指标股;于股指期货市场买入看空股合约并于6月、12月全部平仓。如此券商和机构投资在现货市场操作仅可能持平或略有盈亏,但在股指期货上始终是盈利的。以上操作是典型的以6个月为周期的对称性操作。
二、券商和机构投资者应对股指期货的箱体性对称操作予以前瞻性研究
三、券商和机构投资者应对股指期货的单边多方局势予以前瞻性警惕
四、券商应对股指期货“巡回断路系统”的运用予以前瞻性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