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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的监管属性

发布时间:2006-09-14 12:22

 根据约翰逊——夏德协议(Johnson—Shad  Accord),美国股指期货的监管权归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则对股权类期权(包括股票期权和股指期权)享有管辖权。自1982年2月美国堪萨斯城期货交易所(Kansas City Board of Trade,   KCBT)推出股指期货以来,围绕股指期货监管权的冲突、争议一直不断,许多人士倾向于交易所内交易的股指期货的监管权应归SEC或由SEC和CFTC共同监管。   目前围绕中国股指期货的交易场所应在商品期货交易所还是在证券交易所的争议是研究发展股指期货市场的问题之一,而实质是如何认识股指期货的监管属性。股指期货合约属于证券的范畴。美国股指期货的监管权之争是由传统因素和创新主体、监管体制造成的。顺应全球金融市场不断整合的趋势和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加快的要求,中国将来的股指期货交易应选择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并将其视作证券交易纳入监管体系。

  股指期货合约属于证券的范畴

  股指可以看作是支付股利的证券,该证券是指数基础资产(构成指数的证券)的投资组合,该证券所支付的股利是该投资组合持有者收到的股息。股指期货就是以股指为标的物的衍生证券,其价值取决于构成指数的投资组合的价格及其变化。目前,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期权、互换等在内的金融衍生品被称为“衍生证券”。John C. Hull 给“衍生证券”下的定义是:“衍生证券(Derivative Security,也称衍生工具)是一种证券,其价值依赖于其他更基本的标的(Underlying,也称基本的)变量。近年来,在金融领域衍生证券变得越来越重要。许多交易所正在进行大量的期货和期权交易。金融机构与它们的客户在交易所外的场外市场(Over——the——Counter,即OTC市场)频繁进行远期合约、互换和其他不同种类的期权的交易。其他更特殊的衍生证券常常作为债券和股票发行的一个组成部分”:“衍生证券也称为或有债权(Contingent Claims)。我们经常看到,衍生证券所依附的标的变量是可交易证券的价格。例如,股票期权是一个衍生证券,其价值依赖于股票的价格。然而,正如我们将看到的,衍生证券可以依赖于几乎任何变量,从生猪价格到某个滑雪胜地的降雪量。”

  期货交易已成为一种金融投资行为

  美国股指期货的监管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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