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后果分析 正是由于这种特定的经理选择制度不能让有能力的企业家成为有控制权的经理人,并且经理人的收入与公司业绩关系处于脱离状态,于是导致经理人的“偷懒行为”。其不良后果有四: 一是股东利益得不到保障。股东出让资产控制权的目的是实现资产增值,这种增值是通过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来实现的。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由政府有关部门代理,他们不是真正的所有者,他们关心企业只是出于责任心,而不是出于切身利益。对于那些责任心不是很强的所有者代理人来说,只要不影响他的官职,不影响他的个人收入,企业经营得好一点或差一点,都是无关紧要的事。在这种制度下股东的利益根本无法保证,这样资金所有者就会以一种十分谨慎的眼光看待资本市场。正是由于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股东应有的“用手投票”的权力难以发挥效力,导致大量居民存款宁愿留存银行享受很低的利率而不愿进入股市,市场的筹资能力因此受到极大的影响。 二是经理人利益得不到保障。由于经理人员的个人收入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关系甚微,如果一个经理人员凭个人的精明和努力,为企业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一个技术人员研究开发出极具商业价值的新产品,但他们并没因此而获得经济上应有的补偿,他们的利益通过非市场化的分配进入了别人的腰包,这显然有失公允。 三是经理人行为发生异化。由于经理人员对自己的决策不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相应的风险,在具体行动中经理人就会充分利用这一规则,通过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行为发生异化。异化的形式大致有三种:实现个人资产膨胀;消极应付,实现享受(包括闲暇)最大化;不顾公司发展规律,追求公司资产最大化,从而满足个人的权力欲。这三种异化行为对公司的长期发展都是十分不利的,要矫正这种异化行为,在公司所有权安排没有合理调整之前所需的成本非常大,并且只能治标不治本,这正是制约我国企业经营业绩的体制原因之一,也是引发经济犯罪和“59岁现象”的体制根源。
经理股票期权的技术设计
一、 赠与计划 股票期权的赠予计划是关于一些具体条款的规定性问题,包括股票期权授予和行使、股票期权的赠与时机和数目、股票期权行权价的确定、权利变更及丧失、股票期权的执行方法、股票期权行权所需股票来源渠道、对股票期权计划的管理等。该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其中参与计划的人不能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股票期权计划实行若干年后(一般为10年)自动结束,如果要继续施行,需再次得到股东大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