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文章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规定存在的漏洞,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法律问题;浅析
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的公司,其设立与运行,依赖股东个人信用,同时又以股东的出资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变更通过转让出资而进行。为了维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彼此信赖的需要,各国公司法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作了严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35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也作了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由于我国公司制度的发展历程相对比较短,公司立法经验相对不足,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出资的规定存在一些漏洞,本文试就我国公司立法上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一、关于股东转让出资的一般条件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公司法》第35条第3款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了规定。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同时要求购买,如何处理?《公司法》末予明确。笔者认为,此事应授权公司章程规定,可以采取的办法有按照原出资额确定认购比例、平均分配、以拍卖方式认购等;公司章程无规定的,要求按照原出资额确定认购比例。
综上分析,笔者建议将《公司法》第35条第l、2、3款修改为: “股东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全体股东中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如果经其他全体股东中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未经其他全体股东中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则不得转让出资……”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同时要求购买,依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无规定的,按照原出资额确定认购比例。
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出资转让问题
因此。笔者建议在《公司法》第35条中补充规定“董事、监事的出资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才可进行”的内容,以保障全体股东利益和公司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