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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或有负债的风险探析

发布时间:2006-09-14 13:41

从1998年起,我国政府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利用国债筹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是毋庸质疑的。2001年我国要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主要包括:一是继续发行基础设施建设国债;二是发行特种国债,以支持西部大开发;三是适当改善居民收入,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因此,适当扩大国债规模仍然是我国目前宏观调控政策的理性选择之一,但国债规模的扩大在拉动民间投资与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无疑会加大政府的财政风险。在这一点上,得到国内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并已建立起相应的国债风险定性与定量分析的机制。笔者认为,我国财政风险不同于一般经济实体的风险,财政是社会经济风险的最终承担者,银行风险与国企风险等最终都有可能转化为财政风险。因此政府债务风险不仅仅包括国债债务风险,这种显形的直接由信用约束带来的风险,从更广的角度来说,它还应包括或然的由道德约束带来的债务风险。比如:“准国债”风险,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社会保障基金缺口风险,银行经营与国企经营风险等这样一些由政府提供或明或暗的担保而带来的不确定性债务风险(或有债务风险)。当然,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要防止全部的财政风险是不可能的,但研究财政风险的目的是正确认识造成风险的各种因素的产生机理,并以此为基础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

本文仅从或有负债角度去探析一下我国目前的财政风险问题。

一、政府或有负债风险的定性分析

200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会计法》第十九条规定,“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或有事项准则将或有负债定义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必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的计量。”据此,我们不难发现作为一个理性的决策者不仅仅要考虑现实的确定的经济因素,还要关注处理各种不确定因素。那么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的政府决策者。要在决策时充分反映财政风险,就必须引入“或有”’与“隐性”政府负债等新的概念,以测度和规避不确定性风险。

或有债务的形成机制与一般确定性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同,可以说是一种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它相当大程度上是以政府道德为基础产生的,所以这里我们从其基本特征——“或有”、“道德约束”来探讨政府或有债务风险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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