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规范和重构这些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和法律行为,就可以把它们改造成为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和民营中小企业需求的民营中小银行。
2、创造小流域金融微循环体制
创造小流域金融微循环体制(比如互助性、合作性的金融服务机构和模式),使本地区、本社区的资金能够在本地区、本社区内循环流动,服务于本地区、本社区民营中小企业对金融的需求,作为整个金融业资金循环的微观基础,可以改变国有商业银行只“抽血”不“输血”的局面,从制度上保证各地区、各社区的民营中小企业就地解决资金供给。
3、完善金融中介组织
加快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民营化、社会化、市场化改造步伐。一是成立风险担保机构,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担保领域,通过市场化运作化解银行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经营风险,降低银行对中小型民营企业的信贷的风险系数、评估成本,从而促进银行加大对民营中小企业放款的力度。
二是组建民营“金融公司”,从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批发”资金,再以“零售”的方式贷放出去,其中的“批零差价”成为“金融公司”的运营费用和利润来源。国外的金融公司对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信用状况了如指掌,对市场的行情很熟悉,它们的小额放贷业务,风险控制比较好,运行比较平稳,既降低了大商业银行发放小额贷款的成本和风险也极大地满足了中小客户对资金的需求。相信我国新组建的民营“金融公司”也会具有这些优势。
三是从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等多方面建立企业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创造优良的信用环境。从制度上强化信用环境就可以降低信用识别难度,提高信用水平,强化信用担保,大大降低贷款和放款的交易费用和信息成本,促进资金的快速流通和循环,支持实体经济的加快发展。
3、开放金融领域,允许民间资本按照法律规定组建民营中小银行
组建民营中小银行的经营者熟悉当地风土人情,最容易了解到地方中小企业的历史情况、经营作风、企业效益、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因而可以降低大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时较高的成本,从而还可降低对民营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价格,又在不降低服务质量甚至有所提高的条件下满足非金融领域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