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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与银行家再造

发布时间:2006-09-14 13:55

摘要: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者一方面作为国家的行政官员,另一方面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者,是“准银行家”。要实现国有商业银行创新以迎接竞争性挑战,有必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制度变革以再造银行家,即国有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管理者激励机制和管理者选择机制。   一、国有商业银行“准银行家”的特质及制度成因

  (一)国有商业银行“准银行家”的特质

  伴随着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进程,国有商业银行经历了机构重建、机构扩张和模仿性产品创新等三个阶段的创新。加入WTO后银行业将面对新的创新性竞争,即以投资回报和经营绩效为砝码的竞争性环境和竞争性挑战。国有商业银行现有的模仿性创新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创新竞争的现实要求,必须尽快过渡到以投资收益为最终目标的创新竞争阶段以提高竞争实力。银行家是拥有企业家创新精神的银行管理者,是与银行创新性发展息息相关的人物,正是银行家带有突变特点的一次次创新的累积,推进和实施银行的发展和进步,可以说银行家作为经营管理银行的企业家是银行创新的设计、组织和实施主体,是银行创新的必要条件。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者即使在金融制度变革之后,实际上只能算作“准银行家”。这种“准银行家”是有别于真正银行家的,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准银行家”资格的取得和创新作用的发挥,要受到银行职业经理人创新才能和行政部门领导的创新精神两方面的限制。要使国有商业银行的各级行长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发挥创新精神,成为“准银行家”需要同时满足两方面的条件,一是管理者要具备银行家的基本能力;二是行政部门的领导也具有创新精神,行政部门领导的创新精神包括选拔用人机制和任用具备银行家才能的职业经理人,以及给职业经理人以足够的自主决策空间。仅具备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难以实现国有商业银行的创新。

  第二,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既作为国家的代表治理银行,又作为管理者负责银行的经营管理,是一个兼有银行治理和管理职能的“准银行家”。形成这种状况除了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方面的原因之外,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虽然国有商业银行的外派监事制度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治理结构的不完善,缺乏对银行家的全面监督和激励,从而使银行家应该具有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在兼顾治理和管理的双重职能中被抹杀了,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准银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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