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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鼓励职工持股制度

发布时间:2006-09-14 13:54

我国企业的职工持股是在改革中产生的。1984年7月, 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时,在公司的股本设置中设立了个人股。该公司的大部分职工购买了个人股5.97万元,占当时该公司总股本463万元的1.29%。 这是国有企业改革中最早的职工持股行为。以后,全国一些企业在股份制改革中陆续采取了吸收职工入股的做法。   1992年5月,为了适应我国股份制试点工作的需要, 国家体改委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其中规定: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可以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其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1994年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不允许再设置内部职工股。 对于社会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规定:公司可在国家批准的股份发行额度内,按不超过10%的比例向职工配售股份,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这部分股份即可上市转让。1998年11月, 中国证监会规定,停止了上市公司向内部职工配售股票的做法。为了推进国有小企业改革和集体企业改革,1997年6月, 国家体改委制定了《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各省市也制定了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规。这些规定都提出,在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设置职工个人股。1995年以来,为了配合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的推进,上海、深圳、北京等十几个省市的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关于组建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按照这些办法的规定,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过程中,职工可以组织起来共同投资组建职工持股会,以职工持股会代表职工向企业投资,实现职工持股。各地组建职工持股会的做法不完全一致,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企业工会为载体,以工会的名义向公司投资;二是职工投资组成职工持股会,登记为社团法人,以这个社团法人来向公司投资。

  当前,职工持股制度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它的实施也面临很多的困难,主要是要解决好“职工持股的制度建设”问题。

  2.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应以职工的现金出资为主。职工向企业投资参股应是个人的现金出资,这是建立职工与企业产权纽带关系的重要措施,也是构造企业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基础。没有职工的现金出资,或者职工只是象征性地出一点钱,就可以获得大额的股权,实际上很难形成新型的企业产权关系,也难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企业经营机制。同时,职工入股资金以个人现金出资为主,也可以使企业通过改革实际筹集到发展资金,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促进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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