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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对会计可比性的重新认识

发布时间:2006-09-14 15:18

 会计的可比性原则作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之一,是再熟悉不过的一项会计原则了,我们中的许多人都对它耳熟能详。但是细究起来,却可发现人们对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的认识存在有不少偏差。这些偏差已经或正在对我国的会计改革和会计规范体系的建设产生不良的影响。本文将对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概念以及人们对它认识上的偏差作以剖析,并就如何正确认识可比性原则以及端正对可比性原则的认识对我国会计规范体系建设的意义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 会计信息可比性概念的解析

  迄今为止,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概念在我国最为权威的表达是财政部于1992年11月3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该准则对会计的可比性作了这样表述:“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见《企业会计准则》第12条)。这样的表述有些过于简单,它只说明了如何才能做到会计信息的可比,并没有告诉我们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概念的本质内容。

  依笔者之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能够使会计信息使用者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济业务的情况中发现异同的一种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当经济业务情况相同时,来自不同主体的会计信息应能显示相同的情况;身处不同的立场,对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会有不同的理解。对于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而言,会计信息的可比是其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也是其制定会计准则的主要目的之一;而对于这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来说,会计信息的可比意味着通过阅读财务报表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预计企业收益与现金流量的可靠程度①。

  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在很大程度上同经济业务的记录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的统一性有关。统一性要求在不同企业之间使用相类的会计程序和会计方法,以减少不同企业之间因使用不同的会计程序与会计方法所产生的误差,以便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能对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作有意义的比较,使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具有可比性。

  二、对可比性概念认识上的偏差

  笔者通过研究发现,我国的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对可比性概念的认识上至少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偏差:

  三、对在我国建立与完善会计准则体系的几点启示

  结合以上对会计可比性原则的重新认识,反思我们以往发展会计准则的种种做法,我们可独得如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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