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以前年度的财务报告中的重要会计估计,特别是对管理层假设或者判断最为敏感的项目进行“追溯复核”,利用事后优势以确定与之相关的管理层的判断和假设是否存在倾向性,有效阻止那些隐藏在财务报告中的舞弊行为。
思考与借鉴
结合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现状,笔者认为该准则中的相当部分内容对于我国审计实践有着借鉴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准则中提到的“舞弊三角”的舞弊风险评价模式对我国相关审计准则的完善有着借鉴意义。回顾我国发生的一系列财务报告舞弊案例不难发现,很多上市公司舞弊往往借助关联交易等复杂的会计手段,例如郑百文为了“扩大”销售收入,大量采用了与银行和供货商之间的所谓“三角交易”。因此,仅仅通过查找舞弊产生的痕迹来发现舞弊则显得比较无力。新准则提出的“舞弊三角”的舞弊风险评价模式试图从舞弊产生的根源入手查找舞弊,为我国反财务报告舞弊准则的完善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
2.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怀疑精神需要加强。“银广夏神话”的破灭和“中天勤的崩塌”充分暴露了我国注册会计师缺乏必要的职业怀疑精神。中天勤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对天津广夏应收账款进行函证时,将所有询证函交由公司发出,未要求公司的债务人将回函直接寄达会计师事务所,而是由公司交给签字注册会计师。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函证者的选择、询证函的编制和寄发以及回函保持控制,这是注册会计师的一项基本常识,而会计师事务所却未能做到。随着我国证券法规和民事诉讼的不断完善,注册会计师正面临着更为严重的法律诉讼风险,从这个角度出发,通过增强职业怀疑精神也是保护自己的重要手段。
3.在审计过程中应该对上市公司管理层本身进行有效的测试。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中高层管理人员几乎都是主角。2002年10月17日,郑州中院开庭审理郑百文财务造假案,涉案的三个被告分别为郑百文前董事长、前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前财务处长,其中前财务处长对郑百文财务造假行为已供认不讳。但是,一方面管理层所占据的职位通过便于其串通舞弊、伪造文件,以避免注册会计师在正常审计程序中查找出舞弊行为,另一方面为了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高效完成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谋求与管理层的合作。但这种合作却存在管理层提供虚假证据误导注册会计师的风险,而且依靠传统控制测试很难发觉,因此上述特征给注册会计师发现和揭露舞弊带来一个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