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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探讨

发布时间:2006-09-14 15:59

2000年 12月29日,财政部以财会 [2000] 25号文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关于资产减值的若干规定是新会计制度的重大突破之一。在此,本文拟从企业会计人员实务操作的角度,对如何进行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进行一些探讨。

一、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记录

(一)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转回

企业应于期末对8项资产(即短期投资、委托贷款、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合理地确认、计量和记录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即提取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则应在已计提的范围内转回资产减值准备。

1.确认和记录

企业于期未确认各项资产减值。提取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借记有关损益类科目,贷记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而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分录正好相反。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的借贷方应记科目见表1:

表1 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的借、贷方应记科目表

注:*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当预付账款和应收票据出现新会计制度所规定的特定情形时,也应转入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值得注意的是,在《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形下,应当将存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即核销其全部账面价值。此外,如果企业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即企业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期,应当遵循原渠道冲回的原则,而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的利润处理。

2.计量

(l)短期投资、委托贷款、应收款项和存货等资产减值的计量

短期投资、委托贷款、应收款项和存货当期期末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的确定

①应按短期投资期末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②应按委托贷款可收回金额低于本金的差额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③应根据企业会计政策按应收款项计算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④应按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果是“等于”或“高于”,则当期期末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为零。)

上述“当期期末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指的是当期期末“X准备”科目应有的贷方金额而并非当期应记入“×准备”科目的金额。因此,对于短期投资、委托贷款、应收款项和存货,企业当期应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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