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期应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当期期末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一“×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
①若上式计算结果为正数,则应按该计算结果补提资产减值准备;
②若上式计算结果为负数,实际上是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的恢复,则应按该计算结果冲销多提的准备金;
③若当期期末应计提的“×准备”的金额为零,则将“×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部冲回。这体现了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仅限于将有关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减至零。
(2)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减值的计量
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均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因此,在期末,对于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可能出现3种情况:
①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只需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直接记入“×准备”科目的贷方即可;
②可收回金额等于账面价值,不作会计处理;
③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一般不作会计处理,但对于以前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当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时,实际上是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的范围内转回资产减值准备,即按可收回金额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不超过相应的“×准备”科目的贷万余额为限)作转回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二)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其他会计处理
1.资产减值准备的结转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或涉及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以应收款项进行交换等,应当同时结转该项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其要点是在贷记有关资产类科目的同时,还要借记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实际上是按资产的账面价值(而不是账面余额)结转有关资产。
2.确认资产实际发生的损失和收回已确认损失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如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应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词,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调整资产科目,并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