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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核算中的质疑

发布时间:2006-09-14 16:00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和投资过程中的会计处理,改善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财政部于1998年6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一投资》。投资准则的颁布对于促进企业在规范化中发展壮大,提高会计信息对投资者决策的有效程度,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投资,是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内容,它在投资准则中有两种核算方法即成本法和权益法。通常投资单位对另一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是个逐步介入的过程,可能最初在被投资单位只拥有相对较少比例的股权而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确认也仅公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此后投资单位可能通过证券市场或其他途径而逐步提高其在被投资单位享有表决权的资本比例,从而开始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或是共同控制或是直接控制,这就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使得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被投资企业所有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但是当我们在解读《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的指南时,对其中有关成本转换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方不示禁产生了疑惑,下面是《投资准则》指南中所列举的业务处理方法。  

  例:A企业于1997年1月2日以520000元购入B企业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10%,另支付2000元税费等相关费用,A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此项投资。1997年5月2日B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A企业可获得现金股利40000元。1997年7月2日A企业再从1800000元购入B企业实际发行在外的股数的25%,另支付9000元税费等相关费用。至此持股比例达35%,改用权益法核算此项投资。如果1997年1月1日B企业所有的权益合计为4500000元,分派现金股利为400000元;1997年度的净利润为600000元,其中,1—6月份实现净利润为300000元。  

  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1997年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投资成本)   522000  

    贷:银行存款             522000  

  (2)1997年宣告分派股利  

  借:应收股利               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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