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农民合作化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农民合作化又将面临内部合作成本问题。实现农民的合作,第一个要面临的内部合作成本就是组织成本。要把分散的农民个体组成一个有着凝聚力的团体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在一般情况下是比较高的;要面临的第二个问题是内部成员的监督约束成本也比较高。农民合作组织是一种公共品,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它的排他性特征不明显,而且收费困难,容易产生“搭便车”现象。要有效地对团体内部成员进行监督约束,或者要到团体中收费,所需要支付的成本是很高的。
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小规模经营农户的竞争力出发,支持农民组建合作组织,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为了尽可能降低农民内部合作的成本,必须正确选择农户合作的途径。
新制度经济学家在研究制度变迁理论时,提出了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模型。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由于个体或群体在寻求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施的制度变迁,它具有盈利性、自发性和渐进性的特点。农民是实施制度变迁的主体,它较符合农民群体的利益需求,因而其内部合作成本较低;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是由政府凭借其控制的资源组织实施的制度变迁。政府是实施变迁的主体,它必然要符合国家或政府的意志,体现国家或政府的意图。由于它以国家或政府的意志为主导,就难免违背农民群体自身的利益和要求,其内部合作成本往往比较高。因而,必须选择诱致性的制度变迁作为推动农户合作的途径。在我国现有条件下,选择诱致性合作化路径适合专业化程度高的行业,先从组建行业组织人手,逐步发展。我国台湾省组织农业“产销班”的形式就是一个比较成功的小规模经营农户外部规模扩大的形式。
台湾的农业产销班是台湾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最基层的农民合作组织。80年代中期,基层的农民运销、采购的合作逐渐在各类农业生产中涌现,名称固然不一,如共同运销班、共同经营班、共同作业队、农事研究班、精致农业班等等,但农民共同体的运作方式已显现出它的生命力。
1992年10月台湾的农业管理部门颁发《农业产销经营组织整合实施要点》,选定蔬菜、花卉、果树、毛猪、肉鸡、蛋鸡、养殖水产品等七项产品作为整合农业产销班的重点,由各县、乡农会或合作社、合作农场指导,并提出广告词:“农业产销班——台湾农业的新希望”。经多年辅导和整合,截止1998年底,共组织成农业产销班6,214班,加入的农民共119,797人(实际是户,以户主名义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