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美国花旗银行对5000美元以下的储户收费开始,关于银行服务收费的问题就一直成为国内各商业银行讨论和关注的焦点。对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实际上是要解决 “服务是否为产品”以及“什么样的服务可以定义为产品”的探讨。本文试图从管理会计的角度对银行服务性收费的问题作一探索。
一、服务可以成为产品
商业银行的产品可以划分为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三大类,其中资产和负债类的产品均以资金为对象,并可以对应到相应的账户上。中间业务产品则是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之外产生的,无法对应到具体核算账户,是银行形成非利息收入的业务。从中间业务囊括的九种明细产品来看,绝大部分属于商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一种服务。例如代理类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咨询顾问类、担保类、承诺类、代收代付类等明细产品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在金融理财上的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的收费性金融服务。因此,服务可以收费,服务可以成为一种产品。而且从现实意义来讲,服务的创新是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的源泉。
二、什么样的服务可以定义为产品
尽管服务可以物化为产品,但并非所有服务都可以向客户收费。服务物化为产品受三个因素的约束:
一是受服务增值性的制约。服务可以分为两类,增值服务和非增值服务。增值服务是指给客户带来附加价值,因而能为企业带来利润的作业。如各种银行个人理财服务、咨询顾问服务等;非增值服务是为产品正常运行提供的作业。如为存款客户提供的查询服务,为贷款客户提供的账户结算服务等。
二是受客户消费意愿的影响。由于银行正从以产品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管理方式转变,因此服务产品的创新和定价必须符合客户的意愿,必须是客户愿意购买的服务。
三是受客户赢利性的影响。业界流行的“二八”法则指出,银行80%的利润来自20%的客户。针对大多数的个人客户而言,其给银行带来的可能是亏损。作为以追求银行价值最大化为目的的商业银行,针对不同的客户自然会采用不同的产品定价方式。
随着金融产品定价权的逐步放开,商业银行应根据以上原则对自己所提供的服务项目进行分类。对于非增值服务,应免费提供以吸引客户;对于增值服务,根据以客户和产品为基础的实际营销成本,确定不同的产品价格,并针对客户需要及时构造新产品,提高非利差收入在银行总收入中的占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