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原则 成本法是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视为两个彼此独立的会计主体,投资方所能获得的投资收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因此,投资方只有在收到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或对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确认投资收益。
成本法有简单成本法和复杂成本法之分,其区分标志在于确认投资收益时是否考虑清算股利问题。所谓清算股利,是指以资本发放的股利,其实质是投资的收回,因此,清算股利只能冲减投资成本,不能确认为投资收益。制度和准则要求,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这正是复杂成本法下确认投资收益的基本原则。这条原则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当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未超过其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时,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为累积分得的现金股利;其二,当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超过其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时,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只能是应享有的累积净利润,超出部分视为清算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具体应用这项原则时,由于我国目前实务中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通常是在下一个会计期间才进行利润分配,也就是净利润与现金股利正好相隔一个会计期间,因此,持续经营的企业可能会面临清算股利转回等特殊问题,以下分投资年度和投资以后年度两种情况予以说明。
二、投资年度的会计处理
(一)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来自于投资前实现的净利润
在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现金股利,是由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前实现的净利润分配而来的,因此不能确认为投资收益,而应视为清算股利,冲减投资成本。
例1:A公司2001年3月1日出资1500000元购入8公司10%股权,拟长期持有。B公司2001年4月10日宣告分派2000年现金股利100000元。
该例中,由于B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是接受A公司投资前所实现的净利润,因此A公司应将分得的现金股利10000元(100000×10%)全部视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即清算股利,冲减投资成本。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2001年3月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B 1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