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伯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对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产生的“委托人”(股东)与“代理人”(经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做出了经济学的分析,奠定了“代理人说”的理论基础。代理人的决策不仅会对企业绩效产生强烈的影响,而且决定着企业的长期命运。这些决策的质量不仅取决于经理人员的能力,而且还取决于经理人员为增加股东财富制订决策的动机。股东通过董事会聘用经理人员对公司的具体业务进行管理。然而,经理人员与股东的利益却不完全一致。亚当。斯密就曾在《国富论》中指出,受雇管理企业的经理在工作时不会象业主那样尽心尽力。经理人员可能在工作中付出较少的努力,进行更多的在职消费,或选择适合他们风险与时间偏好而不是股东所希望的投资、营运与财务政策。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公司治理问题越来越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重视。本文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代理问题的种类、用于削减代理成本的若干控制机制进行论述并对完善我国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出一些看法,希望能够对我国目前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一、代理问题的类型
1、努力程度问题。劳动经济学家指出工人通常会偏好闲暇所带来的利益,直至闲暇所带来的边际利益等于丧失收入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为止。对于经理人员而言,上述理论同样适用,因为他们也是受薪雇员,也同样会产生以努力程度为基础的代理问题。Jensen和Meckling(1976)的研究证明,经理人员拥有的公司股份越少,他们在工作中偷懒的动机就越大。对于给定水平的偷懒程度而言,经理人员自身遭受的成本会随持股权份额的增大而增加。所以,持有更少的股权可能使经理人员偷懒的动机更强,这可能会使股东价值遭受更大的潜在损失。偷懒程度是不能直接加以量化的,因此该领域中的实证研究集中于观察经理人员的可见行为并以此作为偷懒问题发生的证据。研究者们检验了经理人员的外部行为是出于最大化股东财富的考虑,还是因为经理人员对收入、特权或个人名誉的追求。Rosenstein和Wyatt(1994)发现,当一个公司的经理人员被聘为另一个公司董事的消息发布时,公司的股价趋于下降。上述证据与“经理人员有时会为个人利益而制订决策,此类行为会使他们所管理公司的价值遭到减损”的观点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