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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业会计制度与具体会计准则相互关系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06-09-14 16:04

行业会计制度与具体会计准则之间的关系,是由当年的旧行业会计制度与拟议中的会计准则体系之间的关系演变、转化而来的。如果从1992年11月30日"两则"发布时算起,会计界对这对关系的争论,已足足持续了六年之久。但争论的焦点一直集中在行业会计制度的存废上,且基本只是"立即取代论"和"并存过渡论"两种观点之争,而对"最终取代论"则很少有人提异议。笔者认为"取代论",既不利于行业会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将对会计准则的建设产生不良影响。为此,提出几点看法。

  一、 行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关系问题的提出,始于本次会计改革的起步阶段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原服务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分所有制、分部分、分行业的旧行业会计制度越来越暴露出同迅速发展中的社会经济环境不适应性。尤其是在由计划经济体制一步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大背景下,必须对传统会计核算模式进行彻底的改革,自然就成为社会各界,特别是经济、会计界人士的共同呼声。但究竟怎么改,当初还没有来得及在整个会计界进行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和讨论。"用会计准则体系取代行业会计制度"这一主张,就是在那种情况下提出来的,并很快被确定为我国会计核算模式改革的总体思路,至今还几乎被当作会计学中的一条公理来看待。 

  其实,由于各个行业部门有着不同的生产经营特点和核算管理要求,行业间的会计差别总是客观存在的。这对会计准则来说,也只能使之尽可能普遍地通用于一般的生产、流通和服务行业,而对少数特殊行业,就必须另行制定相应在的制度和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已立项和拟立项的特殊行业会计准则已有农业、采掘业、保险业和运输业等行业的,并在考虑是否应当立即着手其他行业会计准则的制定。我国适用于所有行业企业的现金流量表准则,也对金融保险企业现金流量的项目归类作了特殊的规定。这些都说明会计准则并不可能是跨行业的。

  而如果从相对意义上来说,1992年5月份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1998年1月印发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都是不分行业的。尤其是最后一个制度,还附有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期货等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若有需要、也可把这部门内容扩充到制度正文中),更增强了它的行业适应性。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可以跨行业,其他经营方式的企业会计制度为什么不可以跨行业呢?可见,适应和满足跨行经营企业需要的问题,并非只有会计准则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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