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保险企业在当期收取全部或部分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商业行为。简言之,保险企业出售的是对被保险人未来可能的损失予以赔偿或给付的承诺。保险企业的这种业务性质既不同于以购买原材料、制造与销售产品为中心的产品制造业,也不同于以购货、销货为中心的商品零售业,它并无货物的购销,产品也是无形的。保险业虽属金融服务业,但与银行业也不尽相同。业务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会计核算的特殊性。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承担着对公众未来的或有负债,为了保障保单持有者的利益,各国保险监管当局无不以立法的形式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予以严格监管。从各国的情况看,保险会计准则(制度)不同程度地受到了保险监管当局的影响,保险会计既受到公认会计准则(GAAP)又受到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SAP)的影响,这已成为保险会计的一大特色。一般而言,GAAP主要目的在于向一般非特定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和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的信息,要求保险公司财务信息与其他行业保持可比性。SAP主要服务于保险监管部门,主要为保证保单持有人利益而监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需要。
一、公认会计准则与法定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1.服务对象和目的差异。公认会计准则适用于一切企业以及非特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其目的是满足这些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由于保险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来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因此,与公认会计准则相比,法定会计准则更注重从法律的观点来评价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其财务报告的目标着重于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检测。
公认会计准则为兼顾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各方面的要求,它只能在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之间取得一个平衡,任何一张报表都不能偏废。法定会计准则着重于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是企业财务状况的一个方面,法定会计准则服务的对象与目的决定了它对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侧重。只要保险企业具有偿付能力,保险监管部门并不是那么关心保险企业当期是否盈利,利润表在法定会计体系中只能居于从属地位。
二、建立法定会计准则的必要性
3.顺应国际保险服务自由化和一体化的需要。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纷纷涌入,我国国际保险市场逐步接轨,也就客观上要求我国保险的监管水平与做法必须拥有一套完善的,操作性强的保险行业法定会计准则与之配合,这才能管好外资保险公司,也才能使我国保险业稳步地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