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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委派制探讨

发布时间:2006-09-14 16:04

 在经济体制改革的热潮中,极少数地区的企业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正在进行,据说这种委派制是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的高招。本文对此提出一些个人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

  企业会计委派制,由政府会计主管部门向企业派遣会计人员,这是一种新生事物,尚有待于实践去验证。本人对此有不同的个人看法,认为其不太妥当。当然,本文并不反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由政策委派,因其是国家预算拨款单位,政府完全有权派人去监督拨款的使用;另外,这些单位的会计人员编制本来由政府部门管理,派与不派没有本质区别,只是管理方式的问题。本文更不反对政府部门以企业所有者的身份,为企业派去财务总监,因为那是投资者个人的事性。本文所指的仅为企业会计人员委派制。因为其在法律上有矛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贯彻公平竞争的原则,这就要求其必须建设和完善法律体系,保证社会、经济、科技的运行法制化。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法律是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是任何人都不能违背的。政府向企业派遣会计人员,是一种不太妥当的做法,与现行许多法律、法规不协调,需要认真加以考虑。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明确指出:"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章第六条又再次强调贯彻这一规定。企业的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实行岗位责任制是企业内部事务,是企业的基本权利之一,这是任何人不能侵犯和干预的。

  其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居支配地位的企业制度,公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营主体,它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公司的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是公司的基本权利和职责,由政府机构委派会计是侵犯公司权益、干预公司经营的行为。 

  其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作企业法》。该法第三十二条明确指出:"企业有权决定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该法第五十八条又明确指出:"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要求企业设置机构或者规定的编制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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