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非常明确地把单位负责人确定为单位会计行为责任的主体,这对单位负责人是一种约束,但更重要的是在约束的同时又给受约束者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市场更加规范有序,竞争更加公平,政策更加合理,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像交通法规一样,虽然约束了掌握方向盘的司机,但通过维护交通秩序,给司机创造了安全、高速行驶的环境。如同司机欢迎交通法规一样,企业负责人也会欢迎修改后的新《会计法》。
一、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有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单位负责人成为会计责任主体,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在市场经济中,会计作为一个重要的信息系统和管理工具,以其特殊的功能,在调节社会经济关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引导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向有关利益各方提供会计信息是必然的要求。经营者要利用会计信息进行管理,反映经营成果,量化经营责任;所有者要利用会计信息决定资金投向,评价经营者的业绩;国家则要利用会计信息制定相关政策,实施宏观调控。会计信息来源于基层,生成于企业,它以价值的形态反映出企业资金的运行轨迹和运行效果。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既是企业自身的需要,也是一种社会责任。
《会计法》将会计责任主体规定为单位负责人,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在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会计人员代表政府行使反映监督的权力,这时企业的会计责任理应由企业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共同承担。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有了自身的利益追求;企业负责人成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代表和具有相当资产经营权力的企业最高管理者,所有者赋予了企业负责人管理权,其中当然包括会计工作的管理权限。会计工作要符合《会计法》和统一的会计制度,这不仅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责任,更是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如果仅由会计人员承担,而不追究企业负责人的首要责任,就有失公允,有悖于法律的归责原则。同时单位负责人作为一个单位的最高行政指挥,对外直接代表本单位,必须对本单位进行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管理活动负全面责任,所以也必须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承担首要责任。新《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是符合企业实际,符合权责对等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