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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纳税亏损的会计处理及政策

发布时间:2006-09-14 16:15

 纳税亏损是依据税法计算的一个会计期间的亏损额。当税法规定的可抵扣的费用超过应纳税收入时企业就会发生纳税亏损。纳税亏损是对所得税进行确认和计量过程中的一个特殊问题。本文旨在对纳税亏损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纳税亏损会计处理政策的选择进行探讨。

  当企业发生纳税亏损时,通常税法会给予企业一定的所得税抵免利益。目前各国对纳税亏损的所得税抵免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亏损抵前,即根据企业发生亏损的金额抵销以前年度的应税收益,返还亏损年度以前一定期限所交纳的所得税。

  2、亏损转后,即根据企业发生亏损的金额抵销亏损年度以后一定期限的应纳税收益。

  3、亏损抵前与亏损转后的结合运用。先抵前,不足的金额转后;或先转后,不足的再抵前。

  以下对亏损抵前和转后的会计处理分别进行说明。

  (一)亏损抵前的会计处理

  例1:A企业1997年发生纳税亏损20万元,根据税法允许该企业亏损抵前,抵前期为三年。A企业94-96年纳税情况如下:

  年 份   应税所得   税 率  交纳所得税额

  1994    50,000    30%    15,000

  1995    120,000    40%    48,000

  1996    150,000    40%    60,000

  抵前退税额的计算适用抵前期实际纳税使用的税率。企业发生的纳税亏损首先抵销94年的应税所得5万元,应收退税款15,000元(50000× 30%); 再抵销95 年的应税所得12 万元, 应收退税款48, 000 元(120000×40%);96年抵销应税所得3万元,应收退税款12, 000 元(30000×40%)。这样,A企业共应收退税款75,000元(50000×30 %+120,000×40%+30,000×40%)。97年末,A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所得税返还款      75,000

      贷:亏损抵前所得税收益      75,000

  应收所得税返还款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一项资产,亏损抵前所得税收益则应列示于97年A企业的损益表中。

  (二)亏损转后的会计处理

  由于这两种观点对于转后所得税利益的确认时间不同,因而会计处理也存在差异。现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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