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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与中国会计准则的有用性比较

发布时间:2006-09-14 16:16

从1992年上海真空B股上市起,中国开始允许部分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公开发行国内上市外资股(人民币特种股票,即B股),至今已经历了9年的时间。《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规定:“公司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除应当提供按中国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国内准则—CAS)编制的财务报告外,还可以提供按国际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国际准则—IAS)或者国际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会计准则调整的财务报告。如果按两种会计准则提供的财务报告存在重要差异,应当在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公司按国际会计准则或者国际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会计准则调整的年度财务报告”。由于两个准则的差异,以国内准则编制的盈余数字必然会和以国际准则公布的盈余数字有所不同。对于B股投资者而言,实际上可以同时获得以上两个准则下公布的盈余数据。衡量会计信息有用性一般是以收益—回报相关关系作为参照,究竟是哪一项会计盈余数据更能解释投资者的股票市场回报(Return)?也就是说,国际准则与中国准则何者更与股票投资者的回报相关?而导致这种相关性差异的背后是投资者在进行股票估价时是更多地依据国内准则下的会计报告还是国际准则的会计报告。这正是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SAC)一直十分关注国际准则在各国的运用效果,主要问题之一也就是国际准则下的会计报告在各国国内市场是否加强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本文的研究就这一问题提供了我国市场的经验。同时最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信号表明:中国将逐步开放国内资本市场,吸引国际投资者参与A股的投资,甚至吸引外资企业到中国证券市场上市融资。这将涉及上市公司会计报告的准则选择和进一步完善问题。因此,本文的研究从沪市B股市场来看国内国际会计准则的有用性是具有代表性的,同时也希望为制定和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准则提供一份基于目前现实的实证研究。

  文献回顾

  假设的提出

  我国在很多的计量与确认方面均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差异(李树华,1997),比如坏账计提比率、递延税款、汇率调整等,以及审计质量上的差异(国内准则编制的报告经过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而向国际报告的以国际准则编制的会计报告一般是由“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等,这些都会系统性地影响各自准则下的会计收益数字,因此我们可以合理地提出以下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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