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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理论与会计准则的起源、功能和限度研究

发布时间:2006-09-14 16:16

企业是一个有效的契约的组织,是各种要素投入者为了各自的目的而联合起来缔强的一种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的契约关系的网络(Nexus of Contracts)。契约是界定缔约各方产权(经济权利)的工具,各种要素投入者作为缔约的一方或权益持有者(区分为剩余索取权的、固定索取权和混合索取权的三个类别),必然会尽量攫取自我效用的最大化。在这个过程中,信息尤其是浓缩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情况、具有一定经济后果的会计信息至关重要。会计信息由管理当局(或其代理人——会计人员)提供,管理当局拥有会计政策选择的权力,相对于其余缔约的权益持有人,具有信息比较优势;同时,管理当局也是契约的缔约方之一(一般体现为混合权益持有者,即领取固定的工资和额外的红利),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也有强烈的动机去攫取自身的效用,可能利用与其他缔约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特点,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进行各类会计操纵(如盈余操纵等),人为地导致财富在不同权益持有者之间的转移。随着时间推移和不断“学习”,其余缔约各方共同认识到“管理当局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设法进行会计操纵”必定会设法对其会计政策的选择权;第二,政府通过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管制,从而将管理当局会计政策选择的自由度控制在某一适度的水平上;其三,形成一种“经理人员市场”或“经理人员声誉模型”,激励、约束管理当局进行有理有据的自愿披露。对于一般的企业或非公开上市交易股票的企业,同于各权益持有者可以通过与管理当局缔结私人契约的“缺位”或“衰败”则以会计准则作为替代而成为限制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会计政策选择自由度、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机制。本文致力于探讨作为私人契约替代机制的会计准则的起源问题,进而分析为什么会计准则不可能达到完全的统一而仍然给管理当局留有一定的选择余地?即分析会计准则的功能和限度的问题。

  一、理智的冷漠、私人契约的“虚位”与会计准则的起源

  二、会计准则的功能及其限度

  1.政府(或准则制定机构)独享会计准则的制定权,对各种会计政策规定得十分详细,追求绝对的统一(例如我国过去统一的会计制度)。此种情况下,政府的暴力优势和强权体现得淋漓尽致,尽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使用者搜寻信息成本和谈判成本,但监督契约是否履行的成本和外部性(表现为管理当局缺乏会计政策选择自主权,企业会计核算缺乏灵活性)却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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