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4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并宣称制定“全球会计准则”以来,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步伐明显加快,2005年全世界累计将有91个国家和地区允许或要求采用IFRs.①然而当各国试图将IFRs引入本国使用时,都遇到了一个现实问题,即如何将IFRs与本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等会计环境相适应。各国都需要研究如何在兼顾本国国情需要的同时,尽力克服外来文化与本国文化的碰撞,消除或减少IFRS与本国会计准则的差异。欧盟虽然最早倡导采用IFRs,但其实际行动却进展较慢。相比之下,近年来澳大利亚对采用IFRs的态度却最为积极。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澳大利亚在处理采用IAsB准则与保留本国会计准则特色的关系上提供了经验,本文将在介绍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经验的基础上,讨论一些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的做法。
二、IASC改组后澳大利亚对会计准则趋同所采取的积极态度
在IASC改组前,澳大利亚已独自完成了具有本国特色且体系较为完整的约50项会计准则的建设。然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的发展道路并不平坦,曾先后经历过澳大利亚会计研究基金会(AARF)、澳大利亚会计评审委员会(ASRB)、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三次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变迁,并曾经遭遇过多种会计准则来源并存的局面。目前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新AASB)是于20世纪末,按澳大利亚财政部的《公司法与经济改革方案》进行改组后组成的,其组织程序为:“财务报告委员会(FRC)”对AASB提供政策指导、“新澳大利亚准则委员会(新AASB)”制定、评审和发布包括其与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会计准则、“紧急问题小组(HIc)”对紧急财务报告问题提供指导意见。新AASB是由财政部所主导,具有较强的政府色彩。
对于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澳大利亚历来持积极态度。早在1994年7月,AASB就发布了第4号“政策公告:澳大利亚-新西兰协调政策”(PS4),开始了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步伐。1996年4月,AASB又发布了第6号“政策公告:国际协调政策”(PS6),开始与IASC制定的IAS进行协调,这一切均为2005年澳大利亚的国际趋同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AASB对国际趋同制定的总体策略以及所作的一系列决定
1.总体策略。在采用IASB准则时,AASB的总体策略是采纳IASB准则的内容和措辞,只有在需要适应澳大利亚的法律环境时才会对有关文字加以修改。例如,有时需要加入一个提及《2001年公司法》的应用段,但这一改变不会影响准则要求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