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利润操纵行为。这种现存制度环境背景下的逐利行为,一方面,违背公平原则,使质量低下、缺乏竞争能力的上市公司与真正绩优上市公司鱼龙混杂,优劣难辨,严重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破坏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此类公司股价处于高位而缺乏实质性要素支撑,易形成巨大泡沫,加大市场风险,危害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因此,为维护经济秩序,重新公平配置经济资源,降低市场风险,提高市场效率,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必须对这种机会主义行为予以限制。
完善和强化关联交易制度约束,提高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透明度,是限制和防范这种操纵行为的有效途径之一。为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针对性地发布了《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1999,10),强调对关联交易要予以充分披露。然而,作为信息披露规范的主要标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会计准则在体现信息披露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比性原则以及规范的可操作性上,还存在不少须进一步完善之处,这大大地影响了对关联交易利润操纵行为的监控力度。据一项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对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生活中,关联方及其交易披露规范的急需程度在38项具体准则项目中名列第二。这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当前我国这一经济问题的重要性和加强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急迫性。
规则和政策的发展是某种现象的反应行动(responsive action),也是利益集团多次博弈之后形成的一种社会契约。在我国《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我国会计准则)执行三年之际,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借鉴国际研究成果,进一步加强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规范的研究,对于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保证上市公司质量,配合管理层为加强市场监管,肃本清源,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贯彻落实《证券法》精神实质,即充分重视和坚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保证证券市场各环节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做好迎接由于加入WTO而对证券市场所产生冲击的准备,具有积极意义。
二、完善我国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规范制度的成本效益分析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水平之间的选择是由与各种选择相联系的成本收益来表示的。我国证券市场关联交易利润操纵行为经济后果表明,完善以会计准则为主要标准的我国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规范制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