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各部门参与项目论证,除对上述投资条件进行充分论证外,还应对投资的资金来源进行平衡,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应择优投资。参与项目论证会的人员在结论书上签字。
(7)对于可行性项目的审批权限:集团对外的投资项目,由集团董事会批准;集团全资子公司的可行性项目,50万元以上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50万元以下的由子公司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法人代表)批准;集团控股子公司的可行性项目投资,原则上都由公司自行按程序审批,但集团委派的产权代表或经营者在决策时,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向集团公司董事会请示,经同意后,方能表示赞同意见;集团公司参股子公司的可行性项目投资,由子企业自行按程序审批,但集团委派的产权代表在行使决策权时,要以保证集团投资的安全性为原则。
(8)资金投出后30天内,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向受资单位索取“出资证明”,附验资机构验资证明,交财务部门作为“长期投资”的凭证。
(9)合同规定以国有资产、存货、专利捷术、土地使用权、商誉投资时,应经合法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财务部门按会计制度规定办理转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