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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

发布时间:2006-09-14 18:28

    (2)缺乏有效的机制激励和约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官员与企业的领导者一样,同为政府所任命。在大家公认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者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又有什么机制能促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官员努力工作,为企业负责呢?

    上述分析发现,在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无法找到,也不可能找到能代表国家行使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力的人或者机构。即无人代表“国”行使“有”的权力。

    (二)法人治理结构理论及其有效条件

    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在股东、债权人、职工、关联企业等企业权益人之间有关经营与权利配置的一种机制,涉及到企业的产权制度和组织制度,是以企业法人财产的独立性为基础, 在此基础上,以委托——代理形式实真正的资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高度分离。其核心是通过决策者之间相互制约,消除单个决策者的决策缺陷,最终使决策达到最优。关于该理论,其它文献已有深入分析,笔者不在赘述。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这种制度安排的有效性。但是,它的有效是有条件的。最基本的就是:资本的所有者是对资本充满关爱的,为了追求资本利益而存在的私人。也就是说:法人治理结构只有在私有产权的前提下才能形成一套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合理而有效的配置各种权利。因为只有在私有产权的条件下,资本的所有者才有充分的理由和动力去关爱资本,对经营者才能起到真正的激励与约束作用。

    因此,在我们这样的以国有产权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度,为了搞活国有企业,就有必要在认识到法人治理结构效性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使目前最优的企业治理机制---法人治理结构与国有企业相互融合,改革国有企业,解决国有企业制度缺陷的问题。二 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可能性

    (一)一个理论命题及简单证明

    一个机构或个人拥有另一机构的股份达到或超过某一界限时,拥有方将会全力以赴的为被拥有方工作,无论其控股与否,其工作的努力程度将不会因其股份额的增加而增加。命题中的“界限”并非固定,会因其股份拥有者的不同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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