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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

发布时间:2006-09-14 18:28

    该命题隐含着一个假设条件即:机构或个人的努力程度是有上限的。因为人的努力受到自己本身智力、生理等方面的限制,机构也存在着其运行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效用极限,他们不可能永远地更加努力地去工作。按照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委托代理模型中行为人的努力选择(effort choice)可用如下函数关系来表示:

            E=F(A、C、S、e)

    其中:E表示行为人工作的努力程度              A表示行为人拥有的股权份数

          C表示行为人努力工作的成本              S表示行为人的自身因素

       e表示随机因素

    在该表达式中,e是系统随机变量,非人为可控制,C、S是行为人自身因素或由自身因素而决定,可以在市场竞争中逐步形成。那么,在行为人追求自己效用函数最大化过程中努力选择的时候,唯一能对其产生影响的就是他的财富即他拥有的股权份额。必然地,行为人努力工作的程度会随其拥有被拥有方财富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当行为人的财富达到一个足以使他选择最努力工作的数量时,再增加其财富数量对其激励将是无效的。同时,我们也无法证明这一界限与行为人控股的财富数量的排序有何必然联系。

    (二) 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可能性

三 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方式研究

    通过以上分析,已经明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机制相融合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并且,二者有机融合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由之路。基于此基本认识,笔者以前述命题思路为主线,本着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共赢的原则,仔细研究国有企业现状和已有的理论成果之后提出如下国有企业改革设想:

    (三)国家对企业派出监督小组,负责监督企业的 日常运营并直接对政府负责,同时,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赋予小组成员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检查公司各种文件资料的权力。从制度上保证“非常情况”被查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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