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结论
国有企业改革关系到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但20多年的努力尚未在国有企业改革上取得根本成功,原因在于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没有真正找到关爱资本,能为其负责的所有者代表,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对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问题。虽然在我国涌现了一批非常成功的国有企业,如海尔、长虹等,但他们的内部治理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企业的长期发展依然没有制度保证。
按照本文的分析逻辑,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有必要而且有可能融合。但是,由于法人治理结构理论产生的基础和条件与我国的现实状况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在融合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局限于已有法人治理理论的分析框架和原则,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而应对法人治理机构理论再认识,把握其理论精髓,有所坚持、有所突破。
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笔者坚持了法人治理理论中“只有存在相互约束与斗争的民主决策过程,才能产生最优决策”的理论核心。但笔者同时突破了“同股、同权、同利”的基本原则,认为:在正常情况下,管理并控制企业的股东应该是能尽最大努力为企业发展而工作的股东,不应当仅仅以出资比例作为判断标准,让出资最多者控制企业。在公有与私有的不同条件下,所有者对资本的关爱程度存在明显差异。在私有制的基础上,我们无法证明对企业尽最大努力工作的股东与出资最多的股东不是同一主体,但在公有制条件下,这一命题很容易被证明。因此,在公司的权利配置中,仅仅按照私有制基础上的模式进行是不合理的,突破“同股同权”原则成为必要。同样,突破“同股同利”原则也是必要的。
本文得出的另外一个重要结论就是:股东对企业工作的努力程度并不与其持股比例成严格正相关关系,存在着一个来自主体本身的界限,越过此界限,股东为企业工作的努力程度将达到最大,不会再因为其持股比例的增加而增加。正是因为这一点,笔者在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设想中,主张并不一定要持股最多的股东来控制企业,“同股异权”。本文还提出了国有企业与法人治理结构融合的具体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