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型的国有企业:以承包经营为例 集中计划型的国营企业存在的严重低效率损害了经济总体目标的实现,从1978年开始,中国开始改革原有的企业经营机制,把竞争因素引进经济。改革的初衷至少有两个:(1)使企业,进而使整个经济变得更有效率;(2)增加投入和消费品的供给,减少社会短缺。改革的方式就是把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职工的报酬同他们的赢利能力挂钩,希望以此来促进创新活动,寻求更先进的生产技术、提高产品质量。
承包制的基本内容是通过企业和政府部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的协商确定利润分成规则、划定决策权力范围,签订为期3到4年不等的承包合同。每一个承包合同都有彼此不同的内容。一般来讲包括利润税收指标、利润留存基数、债务偿还、资产增值、生产技术创新等。但是,除了利润指标外,其他指标基本上只能作为参考。[3]
承包制的积极意义在于,通过签订承包合同,落实承包人的权利,政府等于放开了价格和减少了指令性计划,经理获得了广泛的决策权。从激励的角度看,这种合同在短期内为经理提供了很强的激励。首先,通过合同,经理获得了相当程度的企业剩余索取权以及对企业资产的剩余控制权,这两种权利集于一身,可以刺激经理为提高企业的产出而努力。所以在承包制刚刚开始的时候,对提高企业效益起到了很大作用。
但是问题很快就出现了。首先是合同的短期性促使企业经理不顾企业长远利益,过度使用企业资源,出现了在承包期内将企业分光吃尽的趋势。在分配上,过度向企业和职工倾斜,而且经理通过手中的决策权可以浪费很多的企业资源,把企业资金以各种名义变成实物或用于奢侈消费。
其次是承包合同的谈判问题。由于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虚拟化的国家,代表所有者谈判的是其政府中的代理人,而代理人并不直接掌握企业剩余索取权,因此,谈判的最终条件如何与他们并没有利害冲突,相反,政府官员在谈判条件上的让步还可以换来经理的投桃报李,从中获得回扣,这样承包制的谈判机制很容易变成经理与政府官员的合谋,共同侵吞剩余收益。
最后承包制是利润包干制度,并没有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和有效的预算约束。由于最终权利归政府,经营中的风险要由纳税人来承担,而收益由政府官员和经理及员工瓜分,这种收益与风险的不对称在事实上鼓励了投机取巧,使企业逐渐丧失了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