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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有企业经理行为模式:激励方式与官僚特征

发布时间:2006-09-14 18:28

股份制的推行:问题与机遇  在承包制遇到困难之后,股份制成为新的改革热点。股份制的好处在于,它能够实现多元化投资主体,相当于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国有企业的决策风险,减少了国家股东的责任,而且开始初步形成市场定价机制。股份制是一个较为笼统的提法,具体说来,在我国存在着几种主要的股份制形式: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经过改造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制的推行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企业改革要达到政企分开,那就要落实企业的“法人财产权”,防止政府干预企业经营。另一方面,政府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约束企业经营者的行为,否则企业便会被“内部人控制”而损害国家的利益。股份制是最好的选择,一是因为股份制讲究有限责任,从而为政府的责任设定了边界,二是股份制讲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企业的自主经营不会受到限制,三是股份制条件下政府还可以派出董事、监事等作为政府的产权代表监督企业经理的活动。 

作为解决企业经营问题的一种手段,股份制没有从制度意义上解决企业面临的两难选择问题,只是把问题转换了成别的形式表现出来。 

首先,股份制没有解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公司董事会基本上还是由政府代表控制,因此其决策本质并没有发生实际的变化,董事会与经理勾结欺骗所有者及中小股东。上市的结果一是延缓了原先的大型国有企业衰落的速度(因为他们在股市赚到大笔的资金),二是造成内部人侵吞中小股东的资金。而所谓的股份合作制的平均股权、禁止转让、集体股独大这几个方面和在一起,无异于是一种掠夺。剩余索取权的外部化(由集体掌握大股)和不可转让凝固了企业资源,阻碍了市场的作用。 

其次,股份制没有解决激励约束问题。国有股的代表人依然是政府派出的代理人,国有股的剩余索取权并不掌握在他手里,但他却可以享有剩余控制权,这就等于让不承担风险的人拥有决策权,他必然会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的利益服务,经理与产权代表的合谋仍然普遍存在。也是因此,通过市场来监督约束经理的想法基本落空了,所谓的市场警察——中介机构成了造假的帮凶,在中国证券市场的一系列丑闻中都免不了他们的责任。 

  

产权多元化是否能够成为解决问题的法宝呢?至少到目前来看,答案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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