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参与持股的企业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国有股权可以像私人股权那样自由转让,那么掌握国有股权的政府代理人就可以从低价处理中牟利,而如果政府给国有股权规定一个价格的话,就无法跟上市场价格的变化,使国有股变成僵化的东西,逐渐背离市场价值,又回到最初的状态。事实上,问题的本质在于国有制本身存在的代理问题是很难解决的。不管是直接管理企业,还是控制股权,这都需要具体的执行人员掌握尺度,因为掌握尺度的人并不享有剩余索取权,所以国有资产的市场化处理首先必须面对着一场道德危机。
所以产权多元化在国有制企业中推行存在一个悖论,那就是国有制与市场机制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因为市场决定的企业要求自由转让股权,而国家控制却很难做到这一点。因此市场决策基础上的股份制所形成的监督、决策等有效机制其效率都要大打折扣。
科而耐在他的文章中写到:“力求通过市场来协调国有部门,这是社会主义蓝图的核心。但结果证明,这不可能消除行政机构的支配性影响……没有恰当的所有制形式的重要支持,就不可能产生理想的协调机制,同样没有相应的协调形式,也决不能得到理想的所有制形式。”[4]
从产权结构来看,国有企业或国有股份的所有者是国家,但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企业的所有权是由政府部门直接执行的。但政府部门缺少有效监督国有企业的足够动力,而负责行使国有企业剩余权力的政府代表并不享有收益权,也不为决策失误承担相应的风险,国有企业的剩余权力等于配置给了一些与国企无关的人,如果企业经理能够给予所有者代表以足够多的好处(这些好处应该能弥补他们为此所承担的风险),经理与所有者代表的合谋便很容易产生。在国家控股的企业或公众公司,指望通过运行有效的所有者监督系统去监督企业经理行为是不现实的。
张维迎总结了在国有企业中——非市场决策下培养职业经理的不可能性。[5]张维迎认为,在国有企业的现有条件下,有一系列的问题是体制本身无法解决的:政企分开的不可能性、所有权约束的无效性、解决经营者短期化行为的不可能性、预算约束硬化的不可能性、经营者与职工制衡关系的不可能性共同决定了职业经理无法在体制内产生。
正如我在文章中所讲的那样,在国有制度下,有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到目前为止还不能证明企业能够培养出合格的经理,这包括: